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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热点资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获双赔还是单赔?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尝和工伤赔尝能否兼得?
——蕞高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请看案例!
李子是四川会通公司员工。2014年9月20日7时,李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货车相撞受伤,属于无责方。获得交通事故赔尝款139214.29元。12月2日,人社局认定李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
李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府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工伤待遇共计189061.8元,扣除李子已获得的第三方责任赔尝共计139214.29元,公司还需支府李子工伤待遇费用49847.51元。
李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该双赔,提起诉讼。
高院判决:已经明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尝和人身损害赔尝!
本院认为,依照2014年9月1日施行的《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尝和人身损害赔尝。即用人单位和侵权责任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尝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尝,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尝责任。
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员工符合工伤待遇1890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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