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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责任在于治理行为对应治理后果兑现。传统治理责任场景表现为治理行为通过现实变化兑现,数字治理责任场景表现为虚拟变化兑现。传统治理责任场景是规划后置兑现,数字治理责任场景是算法先置兑现。传统治理责任场景是实体评估,数字治理责任场景是智能评估。传统治理责任场景是行为主导实体组织,数字治理责任场景是数据组合的行为监控。场景变化带来治理责任的虚化、先置、分解和监控困境。解决数字治理责任困境,需要虚拟场景的现实标注、算法设计的现实认可、智能互动的责任边界和数字监控的主体限制。
01
数字治理的责任场景转换
数字治理将现实场域转换到虚拟场域,现实的可把握、可预判、可评估被虚拟化了。所谓虚拟化,是以数字虚拟方式将现实场域特定内容独立在虚拟空间展开。在虚拟空间,不但治理对象虚拟化,治理主体行为也虚拟化。治理主体面对电脑屏幕,键盘操作与现实治理操作相比有更大变数和不确定性。现实场域经过虚拟化形成每个物体都伴随着不同的虚拟场景,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在不同虚拟空间互动。现实承载虚拟互动,被虚拟互动改变。现实变化成为数字治理的条件,不再作为确定对象兑现治理责任。
数字治理通过算法推动虚拟场景互动,达到什么样的治理效果,要先行预判,然后通过算法实现。虚拟场景互动,打破了现实场景变化规律和评估原则。现实治理努力在算法面前不值一提。数字治理中,现实的规划、实施要根据算法治理进行调整,传统治理理论和经验要适应算法要求。传统治理主体通过“思想库、智囊团”提供治理策略,这些只是算法治理的一个条件,所有现实中的治理要求先以算法形式植入虚拟治理环境中,达不到治理效果的,需要改变算法策略。算法呈现的问题,需要算法自身解决,很难通过现实治理策略改变解决方式。
现实实体怎么变化,经历什么过程,治理行为在其中起什么样作用,都有确定评估条件。单一实体变化引起周边什么变化效果,均通过这些变化来评估治理主体责任。数字治理面对的是智能对象,数字化不但让主体面对屏幕治理,而且让对象智能化。智能对象改变了现实实体的被动局面,赋予智能化之后,现实实体不再根据人们预想的变化,而是根据接受的信息,通过内部算法而变化。现实实体上面承载了多种多样的虚拟变化,而起作用的是内部算法,治理主体无法完全左右,一旦发生错误,很难负全部责任。
现实空间的实体有诸多组合变化,负责任的治理是从中找到最恰当的变化,形成最好的治理效果。数字治理中,现实空间的实体组织过程被虚拟空间的数据组合代替。不但治理对象数据化,而且主体行为也数据化。治理对象的数据化缩小了主体组织空间,主体只能根据算法要求治理。主体行为数据化后,他只能在算法治理结果中有一定的自主选择,而不能通过行为选择调整治理效果。对于治理效果的评估,主体通过行为有一定干预度,但只限于对自身选择范围进行干预。整体治理效果评估,根据治理过程的算法内置早已确定。传统的治理责任是面对整体治理要求的,数字治理责任只限于自身的选择。
02
责任场景转换的治理困境
现实场景中,治理主体责任通过两方面兑现,一是现实场景的可测度,二是治理行为与现实改变的对应。数字虚拟后,现实场景很难被测度。现实单方面的变化,往往伴随着虚拟领域的多方面变化。现实的作用方向被虚拟作用方向改变,现实作用跨度被虚拟作用跨度改变。反过来,在虚拟作用引导下,现实的单一作用被改变。原来通过邻近空间的相互作用被跨空间相互作用代替,现实中的治理与对象改变的连接点也找不到了。数字虚拟后,治理行为也很难被认定,受更多虚拟因素影响,与现实行为缺乏连贯性。现实中,一种行为对应一种现实改变,现实的改变有可追踪的行为来源。虚拟空间,现实行为很难对应治理过程被改变的点,一个行为引起虚拟空间的系列改变,并且改变很难被认定。两方面的改变带来数字治理主体责任虚化,主体责任难以承诺,且难以兑现。
现实治理中的责任意识来自人的自由意志和价值观,以及现实改变的预期。治理主体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带来现实的改变,满足治理要求。自由意志下的治理行为并不是随意行为,而是对现实理论认知下的预期兑现行为。现实的变化要求催促治理责任行为。数字治理下的算法要求,改变了自由意志下的治理行为以及对现实改变的预期。意识中能把握的治理行为,与现实改变相对应。也就是说,治理主体怎么行为,与现实的预期紧密相关。算法要求超出人们的现实认知。算法不但改变了这种预期,而且将现实场景中的行为主动性被动化了。算法所能预知、感知、统合的东西,现实中的治理主体预知、感知、统合不到。面对算法要求,现实主体只能被动应对。主体自由意志只能在算法左右下的有限空间施展。算法使得主体治理责任意识大大弱化了。
面对智能对象,治理主体的责任地位不再明确,传统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不清晰。现实中的责任边界是清晰的,不但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的治理责任,而且同一主体的具体行为对应不同的治理责任。主体责任边界通过现实变化边界予以确认。数字治理中治理对象的智能化变动,带来主体与对象互动的责任边界模糊。在虚拟互动中,主体行为根据对象变化而变化,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构造。在众多的智能互动中,对象边界难以准确界定。对象变化并不只受主体单边影响,还受内部算法面对现实不同信息输入的影响。反过来,责任边界不清,影响治理主体的责任行为。不同治理主体在面对数字治理的虚拟互动时,也很难分辨责任边界。
数据组合带来数据监控。现实中治理主体也面临监控,但仅限于治理行为的外部表现。当他面对现实变化达到一定责任阈值时,行为将受限制。在阈值范围内,主体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并由此承担治理责任。数据运作将现实过程虚拟化提取,将现实行为无限分割,以及将现实效果无限分割。并且治理行为与效果的对应通过算法相互配备。面对算法要求,治理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大缩小。在治理行为被数据化分割后,治理主体不但缺乏治理创造主动性,而且受到数据变化的严密监控。这种监控是对行为的每一动作的监控。与此同时,治理主体对治理效果评估的主动性,被算法评估代替,治理主体行为对应治理效果的评估也由算法完成。在数据监控下,治理主体只限于面对治理结果的有限选择性,而不再是治理主体的创造性。
03
数字技术与现实融合实现责任回归
数字治理的虚拟场景是从现实中提取,虚拟场景互动将给现实带来影响。有必要对虚拟场景进行现实标注,一方面便于虚拟互动的现实条件配合,另一方面要对虚拟互动的现实影响进行评估。从现实治理走向数字治理是未来发展方向,但它并不排斥现实治理。要避免单向追求数字治理的高效率给现实带来破坏性影响。现实承载着众多虚拟生活需要,承载着从现实走向虚拟的过程。如果在虚拟互动中它的某一方面被过度提取,则给现实带来破坏性影响。虚拟场景没有现实标注,会最大程度上带来混乱,造成虚拟与现实的双向破坏。通过现实标注,治理主体的责任得以实化。从完全的现实治理,转向虚拟变化后的现实治理。一是通过现实变化评估,完善虚拟过程,完善算法过程。二是通过标注后的虚拟作用,完善现实治理。
算法预先设置,弱化了主体责任,体现为治理行为的无力、无用、无效。算法发生错误,现实治理很难纠错。因此,在算法植入之前,需要进行算法过程的现实评估。算法运用需要秉承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可追溯性、可修正性原则。算法需要有现实的对应性和必要性,要出于正当动机和发展要求。算法解释需要连贯一致。算法一旦运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需要不同主体在现有生活工作范围内对算法运用的理解。对算法的解释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还要涉及现实的生活和工作。算法总难免发生错误,有设计和使用的错误,也有算法自身问题。面对错误,需要能追溯根源,厘清不同环节责任。可追溯性关键在于,算法设计需要与现实节点对应。追溯到错误根源,需要能修正,这涉及算法成本及使用范围,避免算法过于庞大而难以修正。
数字治理的智能互动模糊了主体责任边界,体现为智能体对人的影响以及它的主动行为。因此,需要厘清智能互动的责任边界。智能体的行为来自三方面,一是设计者对智能体的算法植入,二是使用者对智能体的信息输入,三是智能体面对现实变化的信息摄入。除第一点智能体处于被动地位外,其他两点智能体都带有主体性。使用者尽管主动使用智能体,但使用过程存在与智能体的互动,使用者难免受智能体的影响而被动输入信息。如果受到智能体的误导而输入错误信息,责任由谁来负需要进一步厘清。面对现实变化,智能体通过算法从周边环境摄入信息。算法是确定的,但环境变化是不确定的。面对不确定环境信息,智能体作出的反应,可视为它的主动行为。智能体应负起主体责任。数字治理中,需要通过责任边界划分,厘清和强化主体责任地位。
数字治理中主体行为数据化,主体责任空间缩小,创造性责任受限制。治理创造性受限,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接受算法治理。创造责任困境源于数字治理发展过程中,主体和客体的数据化同步发展,客体主体化的同时主体被客体化了。数字技术是为人服务的,数字治理以人的需求满足为目的。数字治理发展过程中,应给予主体更多治理空间,需要尽可能多的客体数据化,主体数据化要受到限制。区分主客体数据化:要保护主体线上隐私,主体在数字治理中要有更多的自由,面对算法要求有更多的自主选择;要给予客体数据开发更多空间。通过客体数据开发,主体间的互动将更充分。客体数据化可以避免主体的非责任行为,大大提升现实利用效率和潜能,数字治理优势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精神文明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刘倩 罗浩
新媒体编辑:张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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