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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花蕾
种铸基石、种为农先、一粒良种重千钧……种子充满希望,也总被寄托期望。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在精准把握国内外种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种业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其中提到,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全面突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5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自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家法院,包括民事案件13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件;既有判决结案的案件,又有调解案件;既有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又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合同案件。
坚持严格保护
“现代种业已进入‘常规育种+现代生物技术育种+信息化育种’时代,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责,切实加大对种业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接受采访时表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自此以后,植物新品种纠纷的上诉案件集中由知产法庭统一管辖,从体制上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进一步提高种业纠纷的司法保护水平。
品质好、产量高的种子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作为“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冈某种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主张重庆农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的“冈优88”种子侵害其品种权。一审败诉后,冈某种业公司又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停止侵权,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96万余元,雷某承担维权合理开支6288元。法院判决明确了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本案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
在“天山祥云”月季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判决明确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对已售繁殖材料再繁殖行为,全额支持权利人的上诉赔偿请求。在“金粳818”水稻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判令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组织、决策作用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并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员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油6019”大豆品种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构成侵权。在擅自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引人误认为与该知名育种家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育种家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202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连续发布5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65件。这些案例内容类型丰富,且覆盖品种多样,涉及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苹果、凤梨、月季、玫瑰等水果和花卉品种。
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不仅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且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据统计,2019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均较2019年以前大幅增长。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实体案件887件,同比增长32.6%。
罗霞认为,种业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既与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有关,也与种业领域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增强、种业纠纷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有关。近年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法庭审结植物新品种案件167件,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
创新司法举措
种子,凝结着科研育种者巨大的心血和育种单位长期的科研投入。品种权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赔偿数额如何估算?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是争议焦点所在。在“冈优188”水稻、“先玉508”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在缺少有关侵权种子数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选择对品种权人有利的计算方式,参考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备案数量确定损害赔偿,为解决赔偿数额计算难题提供了新思路。在“赛雷特”苹果品种侵权案中,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视为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以销售收获材料的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强化对品种权人的充分保护和全面赔偿;同时,在停止侵权方式上采用切除接穗并嫁接非侵权品种的处理方式,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体现裁判执行的灵活性与合理性。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手段隐蔽,侵权判定和追责打击难度大。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不断强化规则指引。
在“红运来”凤梨、“京糯6”玉米等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缺乏亲子关系鉴定标准或者缺乏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特定品种,法院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检测方法科学性审查等查明技术事实,切实解决因缺乏鉴定标准导致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题。
“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严厉打击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严重侵权行为,有效解决‘赔偿少’问题。”罗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人民法院还通过运用裁判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查明侵权规模,优化侵权赔偿计算方法,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做实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人民法院要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把“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做细,把指导人民调解、促进多元解纷的工作做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在“莱克思蒂”等玫瑰品种侵权案和涉“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和平等保护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使各方当事人同理共情,化“侵权实施”为“合法许可”,变“对簿公堂”为“和合共赢”,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立场必须坚如磐石。”2020年10月11日,海南丰某果业公司(以下简称“果业公司”)与叶某签订《凤梨种植协议书》。果业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以凤梨产量、销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按市场价回购凤梨种苗。叶某反诉请求果业公司支付种苗款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叶某向果业公司赔偿损失,果业公司向叶某支付种苗余款。果业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种子、树苗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其质量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发展,决定寻求多元化解方案。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的纠纷矛盾,承办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与双方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促成双方调解。双方签收调解书当天便履行了调解书的内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是法院在种业领域做实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通过平衡用种主体与供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倡导当事人消除分歧、互谅互让、和合共赢,切实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到具体案件中,既保障用种安全,又维护种业健康发展。
筑牢安全防线
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育种者长期劳动智慧的结晶,属于育种者的专有信息,亲本的选择和选育是杂交品种优良性的决定因素。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
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签订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并保证生产的种子不流失,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稻种流失。自2019年起,邓某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邓某等4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到2万元不等,彰显了司法对涉种犯罪的严厉惩治,提高了对育种创新的保护力度。
食为政首,粮安天下。继我国粮食产量连续10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2024年粮食产量迈上1.4万亿斤新台阶后,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粮食产量提出了1.4万亿斤左右的新目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上,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表示,今年1.4万亿斤左右的目标是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并为之努力可以实现的。
目前多种农产品价格正处于下行周期,价格疲软、贸易不振带来持续考验。如何坚定信心,抓住机遇,抢占市场?种业作为第一产业中的“高精尖”,是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富矿”,更需加强挖掘、培育。回顾中国种业的发展历史,从2000年种业市场化到2011年现代种业建设,在2021年迎来了种业振兴的新时代。从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可见,2021年强调“打好种业翻身仗”,对种业振兴五大方面进行统筹规划;2022年“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2023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2024年“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2025年则指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种业发展的重要程度前所未有。
目前,种业大保护工作格局成效显著,整体合力明显提升。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合作备忘录,积极构建司法与行政优势互补、高效有力的大保护格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高效衔接机制,同时将民事案件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种业行政执法部门。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中央的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罗霞说,人民法院将采取切实举措,不断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将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我们将继续探索创新种质资源司法保护模式,及时明确司法审判规则,推进构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罗霞介绍。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更多标杆式案例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司法保护机制,努力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支撑和服务。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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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5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