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林在四川省内江市接受上家授意,准备将5克“冰毒”运送至攀枝花市交给购毒人员李某兴。随后,王某林乘坐大巴车从内江市到达攀枝花市,在攀枝花市中心广场将上家提供的5克“冰毒”交予李某兴,代上家收取毒资17500元,获取报酬2000元(后查明,该5克“冰毒”为假冰毒)。
2024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林从王某智(另案处理)处以5100元购买3克冰毒,后前往攀枝花市盐边新县城,以12000元将冰毒卖给李某兴,赚取毒资6900元并获取路费1000元。
2024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林与李某兴达成毒品交易,后从王某智处以15000元购买8克冰毒,随后将冰毒以20000元卖给李某兴,赚取毒资5000元。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林从王某智处以8000元购买5克冰毒,准备返回攀枝花市将冰毒以15000元卖给李某兴。在乘车途经攀西高速公路到达盐边收费站时,王某林被民警查获,其携带的疑似冰毒净重4.72克被警方扣押。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的主要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林贩卖运输冰毒共计15.72克,非法获利共计13600元,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2年5月20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尽管上家提供的5克毒品是假的,但王某林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贩卖,故王某林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毒品未得逞,系未遂,该5克毒品数量不应纳入贩卖毒品的总量,其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
根据被告人王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3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冰毒4.72克,由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冰毒
冰毒的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是一种无味或微有苦味的透明结晶体,纯品很像冰糖,形似冰,故俗称冰毒。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交易
绝非谋取利益的 “捷径”
而是通往毁灭的 “无间道”
每一次毒品的流通
都可能导致
无数家庭的破碎
和生命的凋零
社会的安宁
也在这罪恶的交易中被侵蚀
我国法律
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
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
践踏社会底线的行径
都必将被正义的巨轮无情碾压
让我们
远离毒品
守护生命的纯净
共同筑牢
抵制毒品犯罪的坚固防线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醒您: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