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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察】预付卡如何消费不能任由商家“一言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4 10:37:50   浏览次数:43  发布人:9c9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连日来,多位消费者反映用蟹卡或水果卡提货时被商家告知“过期了不能使用”。当消费者希望更换兑换券以延长使用期限时,商家则以没有延期服务为由拒绝(据11月13日法治日报微信)。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并以“充值返利”为噱头进行推广。电影卡、蛋糕卡、健身卡等等,在节假日层出不穷。在此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提前充值购买消费卡券,兑换相应产品或

    连日来,多位消费者反映用蟹卡或水果卡提货时被商家告知“过期了不能使用”。当消费者希望更换兑换券以延长使用期限时,商家则以没有延期服务为由拒绝(据11月13日法治日报微信)。

    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并以“充值返利”为噱头进行推广。电影卡、蛋糕卡、健身卡等等,在节假日层出不穷。在此种消费模式下,消费者通过提前充值购买消费卡券,兑换相应产品或服务。

    然而,伴随预付式消费遍地开花的,还有日渐增多的投诉举报,其中大量集中于“预付卡过期不补”问题。部分商家售卖前明确规定,消费者需在三个月或者一年内使用完预付卡,否则过期失效,有的甚至标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试图免除责任;还有的商家在延期服务上设置重重门槛,“继续充值”“消费达标”……消费时间设置不合理,成百上千元的卡券凭空消失,打得消费者措手不及。预付卡的使用规定,真的由商家说了算,消费者只能吃亏吗?

    其实不然,从提货卡、充值卡、兑换券的购买和消费性质来看,其本质均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此期限远超过大部分卡券所标注的使用期。同时,根据前述管理办法,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也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预付卡是消费者真金白银买来的,属于不可侵犯的财产权益,自然不能被经营者一句“过时不候、过期不补”随意剥夺。即使超过了卡券上标注的使用期限,消费者想要合理延期或退款时,商家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更不能用“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故意设限。

    今天,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拉动消费的重要手段。这种新兴消费模式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治规范。预付式消费要依法依规开展,不能任由商家“一言堂”。一方面,商家要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预付卡如何消费、何时消费、未消费如何延期或退款等售后关键问题,商家都应在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不能事前一顿忽悠,事后给消费者挖坑。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把紧预付卡发行销售和兑付服务的“监管门”。尤其是加强对餐饮、运动健身等重点行业的巡查,严肃查处违规发卡、违规设置“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同时,健全数字化监管机制,督促推出预付卡服务的相关企业及时备案,通过统一管理平台对预付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用途、余额等重要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另外,针对多发的消费者延期难、退款难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降低举证门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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