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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社评: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2 09:01:56   浏览次数:28  发布人:f871****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就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部署,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就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部署,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正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与严,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理解过于片面、简单,过分强调“宽”的一面,出现了一味从宽、该严不严的错误倾向,必须引起重视。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做实“三个善于”,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惩防并举,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有机统一。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对严重犯罪,必须坚持“严”的震慑不动摇。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影响恶劣的极端犯罪事件,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和最高检部署,对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态度坚决,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犯罪,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体现当严则严、从重打击,有力震慑犯罪、安定人心、维护稳定。要加强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对于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极端案件,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旗帜鲜明地向社会传递“零容忍”的强有力信号。

    严是震慑,宽是感召。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规范“宽”的一面,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要充分认识到,“宽”是手段,不是目的。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等,依法落实“宽”的政策,目的是促进轻微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过分强调“宽”,不但不利于犯罪分子的认罪和改造,更是对犯罪的放纵。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项从宽政策落实的监督审查,坚持目标导向,既要防止“为宽而宽”的不良倾向,更要坚决惩处在落实从宽政策中出现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问题。要推动深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要在履职办案中树牢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聚焦重点领域、敏感时段、关键节点,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治理,不断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各类风险隐患标本兼治、更重治本,切实防止潜在隐患变成现实风险、现实风险变成现实危害。

    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也不是法外加重。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做到严格依法。对严重犯罪要“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要“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要“依法”认定,对诉讼全过程、各环节要“依法”进行监督,努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要不断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要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做实行刑反向衔接,促进各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筑牢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防线,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中展现更大检察担当。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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